据新华社电 故宫博物院(微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在这份题为《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中,故宫博物院表示,7月4日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发生后,故宫博物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输入数据失误,导致仪器内的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使瓷器受到挤压而损坏。根据有关规定,对造成本次文物损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这次文物损坏事故令我们痛心,说明我们在文物管理制度的落实、文物使用操作的细节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责任制落实、责任心培养上仍存在差距。”故宫博物院在公告中说。
故宫博物院表示,将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严格责任制、问责制,并强化监督和检查。保护好故宫,保护好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
对于这样的处理,网民普遍表示不满,认为处理过轻。为此,记者昨日下午致电故宫博物院副院长、事故调查组组长陈丽华,了解故宫博物院对该事故处理依据。陈丽华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
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该条文具体内容,故宫有关方面表示,此为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
观点交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过重
故宫昨日公布对文物损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后,很多网民痛惜价值上千万元的国宝毁于一旦,认为处理过轻,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法学专家则表示,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过失难以认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过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教授表示,刑法第324条确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条款,人们痛惜国宝被毁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从人的社会经验和情理上讲,这种情况下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不大。
阮齐林说,从事故本身来看,国家一级文物被损坏的后果存在,根据官方的核查结果,责任人的行为和文物被损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很明确,关键点在于对责任人是否存在“过失”的认定。
阮齐林说,“过失”的实质是说当事人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或者应该受到责备。应该受到责备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一种是轻信。前者是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后一种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到故宫文物损坏事故,主要考虑前一种情况。阮齐林指出,“过失”的认定还存在程度轻重的问题。此次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过正规培训,参加过50多件瓷器的检测,没有出过状况。“常年跟文物打交道,偶尔出现操作失误,我个人认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意义上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过重。”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
是否过失要有专业认定
故宫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是重是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沈岿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过失”的认定。
沈岿表示,事业单位的处罚可以参照行政机关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但必须有文保行业内部的专业认定。因为关键问题在于依照文保行业内部的认知,有关人员是否尽到了这个行业普遍认为的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尽到了,就是较小的过失,处分相对要轻。如果别人都能够在尽到义务之后避免事故的发生,偏偏他出了这个事故,那就是严重过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沈岿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机器和人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引起的,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员判断这种事故是否能够避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程度怎样。仅凭目前公开的信息不足以判定是轻是重。
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微言大义
严肃点,故宫博物院!1.国家一级文物被损如不是经常发生而是罕见,院长必须要向公众道歉,不能千呼万唤不出来;2.不能编织说法,什么保护青年人之类为20多天“保密”开脱,说清楚为何不公开!3.短短几十天,从文物被盗到锦旗错字,从天价会所到损毁文物,故宫,你们到底要干什么?吁请主管部门管管故宫!
王旭明(教育部前发言人)
故宫哥窑宝贝损坏事故,只能说明:一是故宫里这样的宝贝太多了,而现在守着这些宝贝的人其实并不亲爱它们。如真心爱者,动它时候,难道不会战战兢兢?二是充分说明,故宫这是个国营单位,以一个单位的粗率管理来保护这么多珍贵文物,管理方式不解决,问题只能层出不穷。
朱伟(三联生活周刊主编)
摘自微博
回应质疑
损坏文物被指“狸猫换太子”
国宝受损前后对比照公布
前天,故宫通过央视发布因操作失误被损坏的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受损后的照片,随即引发公众质疑。有人通过比对发现,央视发布的照片与故宫官网“数字资料馆”中检索到的唯一一件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的照片明显不一样,怀疑损坏文物被“狸猫换太子”。
昨天,故宫在公布事故处理结果的同时,公布了4张国宝受损前后对比照片。故宫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央视发布的确为受损瓷盘照片,与“数字资料馆”收录瓷盘并非同一件文物,故宫馆藏的“同名”瓷盘多达十多件。
故宫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在故宫的文物管理中,文物因造型近似而名称相同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在故宫馆藏文物中,叫“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的就有十多件,叫“宋代哥窑碗”的也有很多件。为了区分具体的文物,管理中会将同一名称的文物标上不同的文物号,以此区分。
该负责人说,目前“数字资料馆”收录的只是部分馆藏珍贵文物,“数字资料馆”中检索到的那件“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比此次事故中被损坏的国宝更具代表性,所以选择将它的照片挂在网上供公众浏览欣赏,不存在“狸猫换太子”一说。
问责监管
故宫出事频现“三不管”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指出,故宫接连出事不应“三不管”,管理层面存在两大问题需要深刻反思。
一方面,从体制上讲,故宫具有完备的管理单位:行政管理有文化部,业务监管单位有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文物局,三个单位多元监管,本应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但从“失窃门”到“会所门”,再到如今的“宋瓷门”,故宫特殊的“独立性”令公众迷惑。
业内专家指出,从这几次事故的处理来看,故宫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文化部内部没有对口管理故宫的部门,在上次失窃事件中严重失语;国家文物局只是在业务上有权对故宫进行指导;至于作为属地管理单位的北京市文物局,因为没有明晰的权责规定,基本上不参与管理行政级别相同的故宫。
周汉华指出,在多部门管理中,一切要按规则办事,行政级别应为规则让路。周汉华举例说:“大马路上的交警什么级别?不管你是老总还是局长,交通违规不都照罚吗!”周汉华表示,各监管部门应各负其责,坚守规则。
信息公开是周汉华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按照故宫博物院的解释,因为涉及人员的处理,为了彻底查清真相,因此近一个月后才上报消息,如此类推是个荒唐的逻辑。”
他举例说,河里的鱼死了,能不向环保部门报告,等查清了再说吗?食物中毒吃死了人,因为涉及对人的处理,也要查清原因再说?
周汉华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上级管理部门应该尽到职责进行监督,“不能让故宫自己左手查右手。”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