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伊始,两位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秘书长王战和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张兆安即在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分组议案讨论会上提出议案,希望得到在场代表的支持。他们的核心观点主要是,希望修改文物法,适当放开文物市场,地方文保单位可转让部分文物,适当允许民间收藏和买卖。此言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并一度登上人民网(微博)舆情监测“两会人大代表热榜”的前五名。
文物买卖不能“发扬中华传统文化”
王战说自己是搞经济的,他观察到越穷的地方越有文物,但挖出来了后,人力和安保措施却“养不起”,结果全都堆在库房里,不如让文物进入民间,让老百姓收藏呢。“老百姓的钱放银行里是负利率,炒股票都赔钱,为什么不能收藏文物呢?这是我们的传统优势。”其称,这有利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地方文保单位而言,转让一定范围的文物可以增加资金,有利于文物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院长张廷皓认为,王战和张兆安由于长年从事经济工作,其固有思维衍生出了对文物、文化的曲解。他说,“文化”以往被冠以很多政治和军事术语,比如“文化阵地”、“文化排头兵”、“文化革命”;而现今又被赋予了很多经济术语,比如“文化消费”、“文化生产力”等等,相较于前者是由于语言惯性的借喻,后者往往在实践过程中是真正被赋予了经济涵义和考量。反映到文物收藏领域就是,很多人将文物收藏当成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行为和投机行为。但真正的文物收藏是一种文化行为,是出于一种对古代传统文化和文明的热爱。一个真正的收藏者在在收藏的过程中会想方设法了解这个东西背后的故事和它的背景、历史,从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并从中得到很大的乐趣。
而反过来,也需要文物收藏者必须具备相当的文化积淀。张廷皓举例说,20世纪五十年代,著名学者张奚若先生到汉武帝茂陵观光后回到北京,毛泽东主席请他谈观后感。张先生用了八个字来高度概括自己的感受,即“一无所有,气象万千”。张奚若先生的这番话在今天的人们听起来多少有些老庄玄学的味道。但仔细玩味你就会发现,张先生早年接受了中国传统教育,青年时代又远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修政治学,后又在大学任教和政府中任高官,经历丰富,正是其深厚的知识积累和文化积淀,使其对“西风残照,汉家陵阙”那苍凉雄浑的历史风貌有了独特感悟。而反观今日很多所谓的收藏者只为钱不懂文化欣赏,视文物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而与文化生活无关。作家刘心武曾经撰文指出,有人“拥有一张名家书画,一件古代好瓷,或者一套多年前的特种邮票,竟很少摆脱掉其‘价钱几何’的意识,难得平心静气地对其做纯粹的艺术鉴赏,所热衷的只是‘又升值到了什么价位’的讨论。”在这种心态作祟下,只要一件物品能升值,收藏者就会去买,买完以后又纠结于如何出手而艰难度日,全无收藏的喜悦,更谈不上对精神情操的陶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安家瑶对王战将博物馆文物再卖给私人的提议,认为“实在不可思议”“不是个好主意”。她说,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体验,参观博物馆对于人们感受历史、获取知识、提高个人素养乃至整个国民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自2008年实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已使数以千万的普通百姓受益。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多藏家离世前都会千方百计地将自己的藏品捐献给博物馆,以便更多人受益。一些大的博物馆都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应对文物捐赠事宜。如果按照王战提议,将博物馆馆藏文物卖给私人,一方面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剥夺了绝大部分公众欣赏文物、感受历史的机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三峡博物馆名誉馆长、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文物保护专家顾问组副组长王川平认为,当前我国经济虽有较快发展,但基尼系数过高、贫富不均,文明意识不高,文物市场乱象横生。如果任由博物馆馆藏文物流出,其最大可能的去向,将是到了一些贪官和显贵手中。而这个口子一旦打开,普通百姓的文化权利将受到很大侵害。
“我们期待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但不需要这样的发展繁荣”,安家瑶表示。
谁是古玩市场乱象横生的推手
谈及当前古玩旧货市场状况,张廷皓使用“交易活动‘繁荣’至极,市场管理乱象丛生”来概括。他说,目前,文物制假成风制假作坊已初步出现地域化、专门化趋势,玉器、石刻、陶器作坊已经在不同地域和省份形成专业规模,有的作坊已经成为制假造假的窝点。小件的假古董充斥古董市场、大件的伪劣制品屡屡进入拍卖市场,由此引发的争议诉讼也不断发生。去年某拍卖行高价拍出所谓汉代玉凳和玉梳妆台即是典型事例。
王战认为,“古玩市场99%都是假货”的主要原因是真品太稀缺,经过非法途径流入市场后,因为“物以稀为贵”而出现虚高的价格。
对此,文物专家们表示,不能以经济学思维揣测古玩旧货市场。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学规律在文物市场并不完全成立,国有馆藏文物不是国家粮库的储备粮可以通过投入市场平抑物价。由于文物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资源,以及每件文物所蕴含的不同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其永远是短缺的。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下,一件文物的交易价格更取决于买家的对其蕴含历史和艺术的喜好程度,而非供求关系。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促成了古玩旧货市场的假货遍地、乱象横生?委员们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一味追求保值增值和奢靡的心理,颠覆正确的文物和艺术品价值观。一些持有大量闲散游资的所谓收藏家们对文物收藏的认识与投机买卖土豆、大蒜等农产品并无本质区别。变味的文物收藏热促使所有的藏家都追求那些形式精美、价格高、出手快的文物,只要能升值,即便明知是假货也有人买卖,反正能找到更傻的下家,一个很有文化的收藏行为已经演变为滑稽的“博傻”游戏。张廷皓委员举例说,曾有一批所谓辽代金镶玉器物,竟然用秦始皇兵马俑为底本,装金装彩,手执京剧道具式兵器。再比如,一件所谓汉代太极白玉塔,高78厘米,采用多个时代的工艺:“浮雕、平雕、圆雕、镂雕、包金、镶嵌、彩绘",更违反历史常识的是,其上竟刻有“光武年制"的所谓款识,只要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汉光武帝刘秀的年号是建武和建武中元,而绝非刘秀死后的谥号光武。许多经手者都明确知道是假货,但这些违反历史和考古规律的伪冒品,最终仍能登堂入室、大行其道。
那么,这些精明的施骗者和受骗者为何愿意完成看似难以完成的买卖?张廷皓委员点破其中各自算盘:有的以奇珍异宝为名,哄抬价格,愚弄善良的收藏者,牟取暴利;有的以捐献为名,欺世盗名,骗取更大利益(比如,有的甚至提出建博物馆,换取低价土地使用权);有的以送礼为名,行贿赂之实(比如,有人将几十万元的画作送礼,向受礼人透漏卖画换钱的地点,引导受礼人去他自营的收购点出售,有的画作反复送出回购达五次之多:有的以质押为名,骗取银行高额贷款(比如,华尔森集团谢根荣用假金缕玉衣骗贷4.56亿元案,是其典型一例);有的以收藏为名,洗掉黑钱;有的以学术为名,哗众取宠……
二是市场监管出现了很大漏洞。据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原副局长张柏介绍,当前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渠道主要有三个:即通过文物商店购买,通过文物拍卖企业竞买,以及通过旧货市场、古玩城淘换。严格意义上说,前两种是合法渠道,而最后一种古玩、旧货市场实际上是非法渠道,也是目前假货最为集中,交易数量最大、民怨最大的地方。其形成却是近年的事情。
为了规范旧货市场管理,打击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于1992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旧货市场不得经营1911年以前制作、生产、出版的文物,经批准后可以销售1911年至1949年间制作、生产、出版的文物监管物品。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旧货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是否允许经营文物监管物品进行审批,经批准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由主管部门派员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违法经营文物活动的打击力度,有力地规范了旧货市场的经营秩序。
2002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原有的旧货市场不能经营文物,其中也包括上述的文物监管物品。这一法条的设立初衷,本是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但很快就发现,文物主管部门从法理上失去了对古玩旧货市场的相关经营审批权,监管人员也只好相继从旧货市场中撤出。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各地众多旧货市场中暗地里经营文物的行为并未被禁止,一些知名的旧货市场还成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和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由于负责旧货市场管理的工商部门,缺乏文物鉴定专业人员,无法对非法经营文物活动进行及时有效地查处。旧货市场中的地下文物经营活动实际成为监管的空白区。很多文物仿复制品以旧货、古玩的名义在市场中公开销售,部分货品甚至公然标榜是出土文物,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是拍卖公司曲解法律、“假拍拍假”文物,文博收藏单位、艺术品收藏单位对专业从业人员缺乏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些拍卖企业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例外免责条款,“知假拍假”,欺诈消费者,影响和制约了文物拍卖市场的长远发展。对此,列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文艺界别联组讨论的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认为,拍卖法是一个专门法,必须与民法通则等上位法的精神一致。公平交易是一个基本原则。“不保真”不等于你就可以欺骗。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所以说“拍卖不保真”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他说,拍卖的古董、艺术品未见得没有瑕疵,例如一件古瓶可能会有瑕疵。这与“不保真”是两个概念。《拍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宋新潮认为,将来拍卖者不仅要“保真”,还要把瑕疵告诉公众才能交易。
与此同时,许多委员还认为应对文物、博物馆专业从业人员提出了职业道德要求。安家瑶委员说,美国考古学会即对会员提出要求,不得从事和参与有经济升值和买卖行为的文物交易活动。我国老一辈文物考古工作者也严格恪守不从事文物收藏的职业道德底线。而现如今,一些文物、博物馆的从业人员无视单位规定,到处走穴从事商业文物鉴定活动,甚至对自己并不擅长的领域鉴别真假、信口报价。
为此,李修松、余辉等代表委员都建议规范民间文物鉴定业务与行为,尽快推动拍卖法的修订,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须追加刑事处罚。
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请勿推波助澜
早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和安家瑶就在社科界联组会议上建议对各类电视鉴宝节目加以规范引导。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共有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微博)等17家电视媒体开播了有关文物鉴赏鉴定交易内容的电视节目共计20档。以上电视节目按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介绍文物价值和收藏背景,普及文物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鉴赏类节目;第二类是以专家现场鉴定文物真伪并估价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鉴定类节目;第三类是以文物鉴定评估和现场文物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文物交易类节目。随着伴随该类节目数量的增长和竞争的加剧,一些节目为追求收视率,片面夸大文物经济价值、渲染一夜暴富的畸型心理。
一些节目导向偏差,重价格轻价值。有的节目甚至怂恿或要求“持宝人”杜撰离奇捡漏的故事,鉴定专家高估文物的市场价格,夸大文物的升值空间,从而淡化或回避文物市场存在的交易风险,也进一步加剧了许多文物收藏爱好者和社会公众片面注重文物经济效益的现象。
很多节目鉴定程序不够严谨,专家水平良莠不齐。在许多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中,文物鉴定的程序往往十分简单,所谓的鉴定专家无须对文物仔细观摩、对照标本、查找资料,匆匆一瞥即可得出天文数字,让社会公众对于文物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另一方面,节目制作方遴选鉴定专家时缺乏标准,很多所谓的鉴定专家缺少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少数甚至是混迹于文物市场中的古玩商,因此节目中经常出现文物真假不分,价格大起大落等情况。
更有甚者,部分文物鉴定对象还涉嫌违法。由于节目制作方漠视相关的文物法律法规,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中常有“持宝人”持疑似出土文物上台鉴定的事例。对此,主持人不仅没有适时宣传文物保护法,而是引导专家直接为此类涉嫌违法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估价,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倡导正确的收藏理念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此外,文物交易类节目形式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两类,任何机构在开展文物经营活动前均需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而文物交易类节目在未取得任何文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在演播室内进行所谓“最高价出让”、“十秒夺宝”等类似于买卖、拍卖的现场交易活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文物市场:需要的是规范管理而非无序放开
套用一句国际文物保护公益广告的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盗掘”。但现实状况已经完全相反。目前,由于文物流通环节的无序状况对文物安全的诱发已经完全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受高额暴利驱动,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案件时有发生,据公安部统计,2008年到2009年,全国公安部门共立文物案件1989起,其中盗窃文物案件898起,盗掘古墓葬案件937起,倒卖文物案件113起,抢劫文物案件36起。与以往文物犯罪相比较,近年来全国文物犯罪团伙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日趋明显。文物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预谋更周密,分工更细化,盗窃、盗掘、运输、窝藏、销赃一条龙作业。文物犯罪作案手段日益智能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定向爆破作业”被广泛应用于盗墓犯罪,对讲机、夜视望远镜、汽油锯、照明灯、定位仪、氧气罐、防毒面具等作案工具一应俱全。一些文物贩子以开“古玩店”、“旧货店”为掩护,以办私人博物馆和个人收藏为幌子,以贩卖旧艺术品、文物复制品为名,大肆进行非法收购、倒卖文物犯罪活动。
盗墓行为说到底在文物犯罪中所处的还只是初始和低端环节,以我国地域之辽阔、文物资源之丰富,基层文物保护力量之薄弱,单靠打击盗掘行为只能是一种被动防御之策,解决文物犯罪的根本还在于铲除其生存的土壤,规范管理文物流通环节。
“如果按照王战提案建议,放开文物进入流通领域的范围、文物进行自由交易的范围,很有可能的一个后果就是将目前一些人手中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并非法持有的文物合法化,并进一步刺激盗墓、倒卖和走私文物活动。”安家瑶委员忧心忡忡的表示。
王川平委员表示,我愿意用最大的善意揣测王战代表的初衷还是为了保护好文物,但是他看到了“症状”,却下错了“方子”。当前,文物市场需要的是加强和规范管理而非无序放开。唯有此才能维护收藏者的合法利益和普通大众的文化权益。
委员们呼吁,现行《文物保护法》对对夹杂文物经营的艺术品市场、古玩旧货市场和民间文物鉴定等方面,缺乏法律监管职责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以致古玩旧货与艺术品市场非法文物交易现象突出;文物违法犯罪形势严峻,而对文物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偏弱,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客观需要。由于相关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存在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急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对《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研究修订。(中国文物报 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