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收藏讯 2012年5月22日,将近一年的泥人张传人之争尘埃落定,驳回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及其经理张宇以侵犯企业名称权和虚假宣传的上诉,被告陈毅谦胜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判决判定: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高级工艺美术师陈毅谦师从泥人张第五代传人逯彤、杨志忠,在介绍、宣传陈毅谦及其作品时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具有相关的客观事实基础,是对陈毅谦所从事彩塑艺术的流派、传承及其在相关领域获得认可的一种描述,陈毅谦“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身份已得到艺术美术界和张氏家族泥人张传人的认可。
据悉,此次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血缘之争”上。案件中,起诉方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及张宇诉称,陈毅谦系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职工,与张宇家族没有任何血缘和姻缘关系。故不应使用“泥人张传人”之称。
起诉方最主要的根据是陈毅谦与张氏家族没有任何血缘和姻缘关系。我们认定传人时是应以血缘和姻缘为准,还是应以他是否真的对某种技艺进行了传承来判定?
法院判决和相关资料表明:泥人张彩塑艺术始创于清末,泥人张最初是指张明山,但在张明山去世后第三代传人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都不具备从事创作的客观条件,阻碍了泥人张彩塑的发展,一度险些失传。国家非常重视进行了大量投入,后经政府保护扶持于1949年恢复,并且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弘扬泥人张技艺,1958年,天津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该工作室由“泥人张”张明山后代(部分)和天津市政府指派人员共同创建,培养了一批张氏和非张氏泥人张彩塑艺术传承人,使泥人张彩塑得到了发展和扩大影响,该批非张氏传人也已得到艺术美术界和张氏家族泥人张传人的认可。
法院判决原文称:“在此期间,泥人张和彩塑工作室共同使用“泥人张”这一称谓。双方长期共同使用,并不断通过彩塑艺术品的创作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扩大了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知名度,双方均为“泥人张”这一无形资产的发展、壮大做出了贡献,故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创作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 。”由此可知,合法意义的泥人张传人包括张氏家族彩塑创作人员和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的张氏和非张氏彩塑艺术传人,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共识。
此外,双方的争议点主要源于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的非张氏传人??陈毅谦的行为是否侵权上。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第一,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被上诉人在介绍、宣传陈毅谦机及其作品时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具有相关的客观事实基础;第二,从主观上看,被上诉人陈毅谦没有攀附上诉人泥人张世家、张宇的故意和必要,亦没有冒充张氏家族泥人张传人的主观意图。第三,被上诉人的使用泥人张传人的称谓,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与上诉人泥人张世家、张宇有关联的误解,也不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上诉人陈毅谦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