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庆期间,我到云南旅游。出发前,邻居让我帮她买一个正宗、便宜的
翡翠挂坠。到了云南后,我多次与邻居电话沟通,精心挑选了一块红黄
翡翠,花费4800元(有发票)。但是,我回来后,邻居却说不要了,原因是本来想把这块翡翠送给领导,但领导已经有翡翠了。我很生气,觉得既然她让帮忙买,就应该给我钱。现在,我该怎么维权呢?
答: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钱霁表示,《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案当中,邻居口头委托读者帮助购买翡翠,两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是为了完成委托人托付的事务而从事购买翡翠的民事活动,并且在购买过程中多次与邻居通过电话沟通,得到对方的同意,其购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也就是说购买翡翠的价款和其他附随费用都应当由邻居来承担。在本案当中,邻居拒不承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结合本案来看,受委托的读者可以要求邻居支付购买翡翠的价款和其他费用,如协商不成,可向邻居户口所在地的县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王斌
来源:山西晚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