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将于今年12月30日起实施
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应具有包括厂家代号、贵金属纯度、主石质量等四项内容
■记者 唐枫
“说实在的,究竟是玉还是翡翠,或是其他什么材质的宝石,我到现在也说不清楚。”市民张女士前些天在商场里花3000多元买了一个标签为“三阳开泰”的红色挂件,提起这段糊涂的购物经历,张女士一脸无奈。
日前,经过国内权威专家审定,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大连市金银饰品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的《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DB21/T1853-2010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11年12月30日起在辽宁省实施。据介绍,该标准是辽宁省第一个规范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标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翡翠A货”、“24K黄金” 原来都是不规范标识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用“产品寓意”代替珠宝饰品名称标注的不规范做法不在少数。
铂金、黄金、钯金、钻石、翡翠、软玉、琥珀、红宝石、蓝宝石、珍珠、水晶……市面上的贵金属、珠宝首饰品种繁多、款式各异,并且随着饰品新加工工艺的发展,饰品所用主石和配饰的材料也愈来愈复杂。而眼花缭乱的标识、五花八门的标签,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消费者在多数情况下只得听销售人员“忽悠”。
“翡翠A货、24K黄金等这些出现在首饰标签上的大家经常接触、耳熟能详的名称,其实都是一些不规范的商业俗称,而诸如将‘合成立方氧化锆’标示为‘锆石’、‘翡翠’标示为‘玉’等行为,更是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大连市金银饰品监督检验中心主任赵达说。
据赵达介绍,珠宝行业中存在标识混乱的现象,有的商家不标注珠宝玉石名称,有的仅标注行业内不规范的商业俗称,有的甚至混淆、杜撰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名称。“铂金和钯金外观相近,但价格差距很大,两者的元素符号分别为Pt和 Pd,不法零售商偷梁换柱,消费者稍一走眼,就有可能被忽悠。”
标识混乱
消费者“无据”维权 赵达说,近年来还出现了在同一个贵金属饰品中应用了多种贵金属的新工艺首饰,而少数不法商家混淆概念,只在标签上标注出了其中价格最贵的贵金属,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据了解,在我市每年由于珠宝首饰标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和投诉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消费者利益常难以保障。
据了解,我国目前仅对首饰贵金属的命名方法和标识管理进行了一些强制性规定,而对于珠宝玉石、镶嵌类首饰等的管理规定则散见于一些政策法规、推荐性标准中,操作性较差。近年来珠宝市场快速发展,现有的国家标准已无法满足规范珠宝标识的实际需求。
新标识可作“维权证据”
据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迟传黎介绍,此次出台的新标准《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整合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首次明确了主石与配饰的概念,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细化了产品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法。
“珠宝饰品的标识对于商家来说是明示担保,而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维权的证据了。”迟传黎表示,这些要求标注的内容是强制性执行的条款,必须随同饰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新标准规定,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应具有包括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代号、贵金属纯度(含量)、主石质量等四项内容在内的“印记”;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还应当附“标签”,明确标注饰品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质量、价格、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者厂名、厂址、等内容信息;此外,产品合格证明(检验证书)、钻石级别、配件纯度(含量)、使用说明或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配饰珠宝玉石名称,如果未在印记、标签中予以标注,则应在其他标识物中标注。
“模糊标识”将无处遁形
对于已经生产的贵金属饰品,标准规定,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要求生产、经销企业在标准发布一年内对产品标识进行清理,“大限”过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珠宝饰品不得售卖。据了解,市质监局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举办新标准宣贯培训班,指导商家完善珠宝饰品的标识标注,维护珠宝市场的公正、诚信,避免由于售卖主体概念模糊所带来的纠纷。同时,也为在专业知识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来源: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