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朱某在某商场看见一只标明产地是缅甸的翡翠玉镯,非常喜欢,价格为8650元,尽管觉得价格昂贵,但考虑到可自带又可保值做投资用,还是买下。买下后拿去给专家鉴定,发现该翡翠玉镯产地为云南,但其实际质地并不次于缅甸翡翠。朱某觉得受骗了,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该商场双倍返还购买翡翠玉镯的价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返还购买的翡翠玉镯给商场,商场返还朱某购买翡翠玉镯的款项并支付等同于翡翠玉镯价格的赔偿款,共17300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信息真实有效。本案中商场擅自改变翡翠玉镯的产地,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朱某作为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应由商场赔偿朱某购买翡翠玉镯货款的双倍损失。(一鹤)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