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都江堰市法院获悉,一起十年玉石疑案成功调解,玉石当庭交付,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费3000元。
1999年底,在云南腾冲,齐浩(又名陈强)将一玉石毛料交与王刚,王刚书写领条:“领到陈强玉石毛料壹件,单价18万元,在2000年元月前付清货款,如未销售,原货归还。买货人王刚。”尔后,齐浩多次催要货款未果,王刚书写“续欠说明”。2009年,王刚在原领条上书写“领齐浩玉石,在2010年底归还给陈强(齐浩)”。现在,齐浩起诉王刚,要求王刚给付玉石款18万元及利息。
巧解一:确认原告身份
由于王刚称记不清原告的相貌,当庭否认齐浩系适格原告,称领条的“陈强”,不是诉状中的“齐浩”,但其对于在续签说明上注明的双重姓名未作合理的解释。法官当庭调查,双方于开庭前十日有过手机联系,双方均未变更号码,于是当庭要求被告拨通“陈强”手机,当手机铃声响起,被告否认原告身份的说辞,不攻自破。
巧解二:固定诉讼性质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性质确定有三种争议,即买卖合同履行价款纠纷、解除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法官从双方最近一次书写的归还说明上找出突破口,经释明后,原告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王刚返还原物,该案玉石一“出”,即迎刃而解。
巧解三:玉石当庭交付
十年前的交付,双方对玉石形状未作固定,十年后的交付,如何确认?法官把握双方诉讼心理,只要交付的玉石存有“价值”,即可调和。在分别告知双方诉讼风险后,被告小心地交出当年的玉石,原告慎重地进行查验,最终双方认可,该案调解结案。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