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生诉称,自己是一位收藏爱好者,2011年6月16日他将一枚
翡翠挂件、一枚雕“寿星”琥珀把件及一枚“貔貅”琥珀挂件交给被告北京某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要求该中心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赵先生的宝物经被告的常规仪器鉴定后未能做出判定,仍需大型仪器做进一步检测,但由于被告的大型仪器损坏,需要将上述物品送至该检验中心广州办事处进行检测。于是赵先生将三枚物品交给被告,不料此过程中被告却将物品丢失。赵先生表示,三枚物品均系其心爱之物,每件
翡翠、琥珀制品都各具特色,不可代替,他再也不可能得到与丢失物品相同的挂件,且物品质地精良、做工精细,存在很大的升值空间,物品丢失不仅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精神损失,故起诉被告北京某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被告何某(该中心职员),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此案将于10月18日9时30分在西城法院(南区)第3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