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孙懿 实习生杨青报道)1月18日,轰动一时的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宝亨大厦510公斤巨型玉石被盗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对3名被告人左某、徐某、郑某提起公诉。
记者当日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看到,左某现年32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徐某现年22岁,初中文化程度,也是一名无业人员;郑某现年35岁,初中文化程度,是一名个体经营者。
公诉机关经审查查明:2007年6月初的一天,左某和郑某得知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宝亨大厦后院存放有一块玉石,遂预谋窃取该玉石。随后,郑某开车带着左某来到玉石存放地点查看现场,左某又与徐某预谋并多次踩点。6月26日,在左某的指使下,徐某雇佣货车,与左某、郑某共同将玉石窃走,并将玉石运至左某朋友的库房内藏匿。经鉴定,被盗玉石价值人民币4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公诉机关的讯问及相关证据的逐一出示,这起巨型玉石被盗案渐渐还原在人们眼前。
来源: 新疆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