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蒋铮
从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缕玉衣”,到今年的开年大戏“汉代玉凳”,中国顶尖级文物专家为天价赝品的圈钱大开绿灯、保驾护航,在社会上引起公议,文物收藏界的一些知名人士,痛批文物鉴定行业的潜规则,呼吁“追责!”
1月28日,“中国文物黑皮书(微博)”三部曲作者、知名学者吴树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电话采访,他的观点是:“此等专家失职促成天价诈骗,造成国家和公民重大财产损失,不追责难儆效尤!”他还告诉晚报记者:“同样的案例搁在国外,属于专家过错失察的,轻者必遭罚款,赔偿当事人损失。重则逐出鉴定行业,永远不允许再踏进行业门槛;至于那些为谋私利恶意串通做局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法》主要起草人、文物界“老行尊”谢辰生更是一言以蔽之:“我看有些人(鉴定专家)很糟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谢辰生认为,去年“金缕玉衣”的鉴定专家根本就没资格鉴定“金缕玉衣”。“根本就不是走眼的问题,而是胡说八道!杨XX也没有资格去鉴定,因为他是玉器专家,而不是考古专家。金缕玉衣(作为陪葬品)是没有传世的,只有考古的,而且只有那么几件。金缕玉衣是真是假,你要看从哪个墓出来的,怎么加工的?这是关键。现在鉴定专家没几个干净的,按照(单位)纪律,根本就不允许专家出来走穴,除非是无偿的鉴定。”而记者了解到,目前著名鉴定专家签字的证书,一份就要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北京资深古玉收藏鉴赏家杜平(微博)向羊城晚报记者感叹:这些败类,让玩玉人情何以堪?!
专家鉴定“走眼”,导致他人经济损失,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吗?北京某文物鉴定中心张进发给羊城晚报记者的答复,犹如一盆冷水:“不可能!鉴定专家给意见时可以说是个人学术观点。要跟鉴定专家打官司,凭哪条法律?我就没听过有赢的!”
无怪乎,尽管导致银行损失5.4亿元,但“金缕玉衣”案的鉴定专家们,至今仍高枕无忧。这次的"汉代玉凳"事件除了制造丑闻,又有谁会担责呢?
《法制晚报(微博)》记者采访到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建军。黄建军表示,“鉴定界很混乱,没有舵手。古玩的真假,没人能说了算。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我们只能保持沉默。没有必要跟他们争,因为争来争去也没有说理的地方。”他还说:“的确应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但我们不知道去哪儿做,没有一个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
他接着说:“拍卖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保证拍卖品百分之百是真的。要是买大白菜,说5毛钱一斤那就是5毛,有公认的标准。古玩没有这个标准。其实古玩收藏,打眼也是一种乐趣。”
黄建军还透露,中嘉拍卖公司有四位老专家做顾问,包括故宫(微博)博物院的专家。其中一位专家叫周南泉,现年76岁,是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中国宝玉石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收藏家协会顾问、中央电视台《艺术品投资》栏目玉器类首席专家。“周老师给它下过结论,说是汉代的。周老与同行之间也有分歧。但我们认为,周南泉对玉器的认识,远比外面的伪专家厉害。他们(伪专家)说的话,权威吗?”黄建军最后反问记者,言下之意,汉代玉凳还不一定是假货!
此言一出,更引发有关人士的更大愤慨,众人奋起集体“捉鬼打鬼”!
南京林业大学教授邵晓峰对古代家具有深入研究,他说:在中国家具发展史上,汉代人的起居方式为“低坐”,即以席地而坐为主,“这种凳子属于‘高坐’,当时根本派不上用场。从图片来看,这套汉代梳妆台及玉凳很有可能是仿清代宫廷家具”。
湖北民族学院历史系教授黄清敏认为,汉代以跪坐为合乎礼节的坐姿和礼仪制度。隋唐之后,凳子的原型???胡床才开始普及,随后衍生出凳子和椅子。汉代人都是“席地而坐”,当时还没发明这样的凳子。
杜平告诉记者,古玉鉴定其实非常简单,它不像字画、瓷器是人工做出来的,而是天然形成的矿物。这个“汉代玉凳”横跨好几个朝代,玉器却是同一种玉料、同一种沁色(指玉受土地所含其他物质的作用而产生的颜色变化),显然就是假货,“可以是工艺品,但不是古玉器”。
吴树则从另一个角度认为“玉凳”必假无疑。他说:“汉代等级森严,似这般大件物品,恐怕也是达官贵人所有,若是出土之物,势必为大墓之陪葬品。依据相关规定,拍卖公司的拍品预展前须经文物部门审核,真是出土之物的话,能通过审查?换句话说,文物部门已变相认定此拍品是普通工艺品而已!”吴树在电话中感叹:“即便如此,按照现有法律,文物部门对拍卖公司的拍品打真不打假,明知道是赝品也不会阻止它上拍!”
收藏家刘先生指出,“汉代玉凳”能被如此迅速“揭黑”,得益于鉴定业外的人士。“如果不是从家具常识、历史常识、服饰常识、逻辑推理来辨伪,以鉴定界的现状,这个“口水仗”还不知道要打到什么时候!”
吴树认为:“此类案件越来越多,之所以该追责的追不了责,根本原因还是我们国家没有一套完整的鉴定体系、鉴定标准和权威的鉴定机构”。
中国(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筹备组负责人、著名文化经济学专家彭中天博士则认为:文物鉴定的关键是行业高度专业化、行业细分。为了责任明确,他建议国家建立“文物艺术品仲裁委员会”,各地成立有法人资格的文物鉴定机构,用科学检测与“眼学鉴定”相结合的方式,对送鉴文物进行诊断,然后出具有法人负责的鉴定结论。万一发生文物纠纷案,可以上诉至国家仲裁委员会做出终极裁判,而这个仲裁委员会应当是非盈利性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行业组织,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它的结论,按照有关法律原则对文物纠纷案实施追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