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的长项是文物的内容内涵研究,对于与文物走私相关的研究基本缺乏
潘守永
“走私文物”的归还问题,虽然在伦理和法律上都是没有争议的议题,但在实际操作和实践中则异常繁难。
国际上追回“走私文物”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相当于国际公共政策,法庭判案的准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2004年新版)等。其主要途径和方法,不外乎法律追索,即谈判、诉讼、调解等,但追讨过程漫长而艰巨。
另外,也有少数直接归还的例子,特别是那些涉及少数民族(原住民)圣物的藏品。比如,哈佛大学皮博迪考古学与民族学博物馆自1990年开始启动了一项“归还计划”,已经陆续归还了部分藏品,涉及美洲土著印第安人和夏威夷人。哈佛大学皮博迪博物馆公布的归还计划中内容非常丰富,不限于简单“物品的归还”,馆内还专门成立了独立的机构。根据同样的“土著美国人坟墓保护法案”,美国国会下属的史密森博物馆机构也开始归还所收藏的原住民藏品,这些藏品足够在阿拉斯加建立一个印第安人博物馆。但从目前来看,这些文物藏品归还的案例,主要涉及的是人类学博物馆,与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的原住民权利运动联系紧密,因此其对于一般“走私文物”的归还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国际上,一般文物的归还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这方面,最令人振奋的是欧盟在1993年通过了《关于返还从成员国非法获取的文物理事会指令》,此后促使欧盟成员国间文物的归还成为一种常态。1998年,英国向芬兰返还文物;1999~2003年间,出现3例文物返还的案例,两次是希腊要求德国返还文物,一例是法国要求比利时返还文物 。
在文物归还上被国际社会盛赞的事例,是原东德大规模归还土耳其楔形文字泥板。这些泥板书就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汉梯沙出土的楔形文字泥板”。这些楔形文字泥板,于1906年发现于土耳其古赫梯人的首都汉梯沙,这些楔形文字正是当时的“皇家档案”。1907年,在德国考古研究所的帮助下这里开展了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前后总计发现了3万多件楔形文字泥板碎片,基于对这些上古时期的楔形文字的解读,还产生一门世界级的学科“赫梯学”。
1975年,土耳其政府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提出,要求归还楔形文字泥板。经过漫长的12年谈判,一直没有结果。1987年,情况出现了转机。这一年,土耳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返还原属国或归还非法占有的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返还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佩加蒙博物馆收藏的7400件楔形文字泥板。在这个委员会的促进下,1987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归还了这些文物。时间虽然漫长,结果总是令人欣慰。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秘书处报告,当时的东德急于建立一种广泛的国际关系,积极推进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署文化和友好条约,而土耳其坚持除非归还那些文物否则一切免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东德才做出了归还的决定。
1986年,古赫梯首都汉梯沙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目前,被归还的楔形文字泥板收藏在土耳其安卡拉和伊斯坦布尔考古博物馆中,土德两国学者也开展了经常性的合作研究,土耳其学者在赫梯学领域已经拥有骄人的成就,而德国至今在这个领域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有一大批楔形文字泥板碎片仍收藏在德国的博物馆中。
12年的时间对于大多数追讨案例来说并不算特别,其实大部分的成功案例都经历了10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希腊于1996年开始与美国洛杉矶美国盖蒂博物馆联系,希望他们能归还非法获得的4件希腊藏品。这4件文物都是公元前五世纪的艺术作品,是古希腊文明鼎盛时期的产物,被非法运送出境。直到2007年,盖蒂博物馆才与希腊达成协议,陆续归还了这4件文物。
希腊的文物追讨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通过法院提出诉讼;第二,聘请律师商讨,尽量避免走法律程序,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第三,如果临时发现有文物拍卖,时间紧迫,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追讨的话,政府采取先花钱购买的方式;第四,在民间和各地的博物馆、警方、学院、私人收藏家中建立信息网,通过他们交换有关文物走向的信息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文物。
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美国归还墨西哥文物。通过多年努力,两国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即在文物归还之前,先行进行学术上的资源共享、共同研究以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让文物回故里展览。与土耳其的“强硬”相比,墨西哥的这一做法相对软弱。但从文物归还的整体世界形势来看,真正“完胜”的案例极其少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一些其他文化机构的统计,文物归还的可能性仅为全部走私文物案件的12~20%,其中能够成功归还比例更低!
因此,作为长期受到文物走私侵害的国家,中国在文物追还中不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促成更多的成功案例,也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更多样化的尝试。
当然,近年来中国走私文物也有比较成功的归还案例。比如,1998年中国一次性成功追回3000余件走私文物的“英人走私中国文物大案”,堪称“文物归还”的世界典范案例,也是中国文物保护史上值得铭记的一页。
事件起于1995年3月,英国苏格兰场警方采取了代号为“水烛行动”的突袭,分别在英国两个港口截获了两批各国走私文物,共装满了7辆卡车。当年4月以及次年12月,中国国家文物局两次派遣专家前往伦敦,确定涉案中国文物总数达3494件,其中大部分是从国内盗掘出土的,包括恐龙蛋化石、玉器、青铜器、瓷器等。1996年3月,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英国内务部,要求将这批文物归还中国,并聘请国际著名的福而德律师行作为代理律师,以及多名专家学者包括英国文物专家罗森夫人从各个角度收集中国对这批文物所有权主张的证据。经过多方交涉,中英最终于1998年1月达成庭外和解,中国追回3000多件文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第一,关于“走私文物来源的证据”的问题,中国显然缺少这方面国际公认的专家,在1998年的案例中,最后是由剑桥大学的罗森夫人出面才“摆平的”,中国学者的长项是文物的内容内涵研究,对于与文物走私相关的研究基本缺乏。第二,对于国际规范以及文物走私相关的法律缺少研究,谈判中常常有无力感。第三,行政程序过于复杂,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行政成本都很大。
虽然在屡次追回文物时都会有言论说到,中国与国际文物走私团伙斗争最终取得胜利,但使用“胜利”一词,显然为时尚早。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与博物馆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