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地惊现5.5万枚铜钱
6兄妹告博物馆返还,一审获法院支持
□孟亚生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然而,江苏省淮安市的汪家6兄妹却认为,埋藏在其祖宅地下的古钱币属于他们所有。为讨回他们的祖宅在拆迁建设工地上挖出的古钱币,汪家兄妹将当地的博物馆告上法院。
工地挖出5.5万枚铜钱
2009年10月12日中午,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越河小区的建筑工地,一名拾荒老汉正在拣废弃物品。当他扒开一个小泥坑时,发现里面堆放着密密麻麻的古钱币。
“啊,我要发大财了!”拾荒老汉激动得大叫起来,引来工地附近的市民纷纷围拢过来探个究竟。看到古钱币,市民们一拥而上开始哄抢,工地顿时乱成一团。
“这些铜钱是国家文物,不能动!”看守工地的建筑工人立即上前制止,然而无济于事。见此,有人赶忙拨打了110。
警方接到电话后立即出警维持秩序,同时通知当地博物馆的考古人员赶来现场。
考古人员勘查后,以这个小浅坑为中心向四周继续挖掘,结果发现了更多的古钱币。当天,考古队共取回13袋铜钱,经初步清点共计5.5万枚。
博物馆立即安排人手将收回来的古钱币进行清理。清理发现,这批被挖掘出来的古钱币是机制铜元,为清代晚期至民国期间的钱币。经鉴定,这些钱币属一般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汪家兄妹称属祖传财产
就在博物馆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准备将这批古钱币收藏起来时,突然来了一伙不速之客,自称是这批古钱币的主人,要求物归原主。
来者是汪家兄妹6人。汪家兄妹说,他们祖辈居住在淮安市区原东长街汪家祖宅,祖上是经营酒坊的商家。2007年4月,汪家祖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时,他们就曾向拆迁项目部及当地居委会反映,其祖父在祖宅地下埋藏了一批古钱币。发现古钱币的建设工地正是他们家的祖宅地,在该工地地下发现的古钱币是他们的祖父当年埋藏起来的。
然而,汪家兄妹的要求遭到了博物馆的严辞拒绝。当地文物局会同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这些古钱币属于可移动文物,依法应予追缴。
见讨要不成,汪家兄妹一纸诉状将博物馆起诉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博物馆返还古钱币。
博物馆称文物应归国家
2010年4月19日上午,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汪家兄妹说,日军侵略淮阴城时,他们的祖父带领全家避居乡村,并吩咐雇员将家中不便携带的铜钱埋到地下。当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铜钱埋藏在哪里也就成了一个谜。
博物馆辩称,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这批古钱币归国家所有。博物馆质疑道:“如果古钱币为汪家所有,汪家兄妹的祖父在世时为什么没有挖到?汪家房子被拆除后近半个月,汪家兄妹也没有去挖,古钱币的发现者及报警者也不是汪家人。”
博物馆还提出,出土古钱币的位置是老城区,是清代清江造币厂的所在地,在出土的古钱币中也发现了清江造币厂制造的铜钱,因此,这些钱币应是造币厂埋藏起来的。
汪家兄妹反驳称:“祖父在世时没挖铜钱,是因为当时家庭生活条件还可以,不需要靠这批古钱币维生。祖父过世后,院子里还有部分房产局的改造房,房内住着一些房客,不便于挖掘。当房子被有关单位拆除后,顿时就成了建设工地,上面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依靠我们个人的能力清除这些垃圾难度很大。从出土的铜钱来看,钱币制造的时间、数量等也与我们当时向拆迁单位和居委会的反映相吻合。”
汪家兄妹说,按照常规,当年的清江造币厂应该只制造一种钱币,而目前发现的这批古钱币有40余种版别,分别产自湘、鄂、粤、苏、皖、赣等地。这些古钱币,一方面反映出时局的动荡和币制的混乱,另一方面也证明并非清江造币厂所遗留,而应该是当年他们开酒坊的祖父做生意时收下四方客商的钱币。这些古钱币对研究中国近代货币制度及淮安运河文化有一定价值,他们愿意赠送少量给博物馆研究。
汪家兄妹还请来汪家的两位邻居出庭作证。他们说汪家世代居住在酒坊老宅中,涉案古钱币出自汪家祖宅的地下。
拆迁单位和居委会也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早在2007年拆迁启动时,汪家就曾反映汪家祖宅下其祖父埋藏有古钱币。居委会还证明,汪家兄妹的祖父以前做过酿酒生意,家境殷实。
博物馆认为,我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批文物的发现和出土过程说明,铜钱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属于地下遗存的文物,应当属国家所有。因此,无论当初是否系汪家兄妹的祖父所埋,汪家兄妹都已经失去所有权。博物馆是依法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涉案的全部古钱币有职责依法收藏、研究和展陈。
汪家兄妹针锋相对道:“根据《文物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祖传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出台了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归其所有,应当予以保护的规定。这批古钱币在我们的祖宅地下,是我们祖父埋的,古钱币应归我们所有。”
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均拒绝调解,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归汪家兄妹
2011年11月初,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过审慎研究,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汪家兄妹两箱古钱币。
在谈及此案的判决依据时,主审法官黄波解释说:“一审判决之所以支持了汪家兄妹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这批古钱币为汪家祖辈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这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地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居住在该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家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地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张权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黄波说,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主文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所涉的古钱币属汪家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呢?黄波认为,此案判决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有人主张文物归其个人所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此案中,汪家兄妹所举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文物属于汪家。
一审宣判后,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尚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