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出台“两个办法”强化保护9320处不可移动文物
“省保”每处3000元、“市保”每处2000元、“县保”每处1000元
□见习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李继鹏 文图
核心提示
29日,记者从洛阳文物局获悉,洛阳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及《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将对洛阳9320处不可移动文物起到强化保护的作用。
危害文物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应拆迁
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应拆迁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经文物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必须控制新建、扩建活动,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此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其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改造。
“国保”文物每年每处保障资金4000元
《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洛阳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障资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保障资金为4000元、省保每处3000元、市保每处2000元、县保每处1000元、已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每处200元。其中,邙山陵墓群及东汉帝陵因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殊性,每墓冢按1000元保障。
建立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
《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对洛阳市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做出了详细的划分,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海关、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宗教、环保、旅游、文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及专人负责看管。
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
刚刚通过的《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过依法核定公布或依法登记认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正是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还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史迹、代表性建筑及依法登记认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