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林清
都是奇石惹的祸田黄石引发的官司拿着这枚印章,林清来到了福建,给朋友们展示刚刚得到的这个宝贝,可是一些朋友看过之后,有了不同的说法。
林清:行家看了以后,有的人说这个东西,不错,有的人说这个东西不对。
林清对自己的眼光很自信,可是朋友们又都是这方面的专家。一时间林清心里开始打鼓了?由于福建是田黄石的出产地,所以这里造假田黄石的人也比较多,为了弄个明白,林清专门找到了一些造假的人。
林清:他们也许见假的见多了吧,做假的做多了吧。(造假者)说哎呀,这个东西做的不好,这件东西还做的不够好
自己做了这么多年古董生意,竟然花63万元的高价买了一块假货。临清的心里又气又恼。当他冷静下来,回想当初买石头的一个细节时,顿时明白了这其中的奥秘。
林清:当时我给他钱的时候,他为什么要派他助手来拿钱,这63万块钱不是小钱啊,你心理没有鬼的话,你刘太乃会这么忙吗?你刘太乃天天都是几十万的生意吗?
刘太乃当初没有亲自来取钱一定是心虚,所以林清认定就是卖家刘太乃故意卖假货给自己。可是没成想,当他打电话质问刘太乃的时候,刘太乃也是大吃一惊。
刘太乃:如果它是纯不对的东西,我不会做这种事情,我也不会不会经手这个事情,没有必要为了赚钱。来把你的名誉陪进去。
刘太乃说,自己当初专门验证过这块石头,并拿出了一份鉴定材料,结果表明这块石头确实是真正的田黄石。
各种不同的说法让林清的心七上八下,为了弄个明白,他立即坐飞机来到了北京,在中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这块田黄石进行最终的检测,在那里,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玉石检验的部分流程。
中心工作人员:这台仪器是红外光谱。一般我们要是做田黄类的东西,像寿山石类的,我们一般的情况下是,先要在这里边给他做一个反射谱线。基本就是在这里边,用我们一个,反射支架来做,会给这个样本定一个性,它是哪方面东西,是什么材质。
根据红外线对材质的分析,鉴定的结果出来了,而这个结果则让林清大惊失色。这枚印章的材质与田黄石的谱线显示相差很远,而与绿泥石非常接近,绿泥石是一种非常普通的石材,价格也很低廉。可是林清还是不明白,绿泥石顾名思义就应该是绿色的,而自己买的石头明明是黄色的,怎么可能变成绿泥石呢?
检验中心主任:(绿泥石)常见不排除有黄色,还有一种呢也不排除的人工加色。
专家的解释,让林清的心彻底凉了下来,这笔买卖不但让自己损失了一大笔钱,而且在收藏界这么多年,出了这种事也是颜面扫尽。于是他又一次找到了卖家刘太乃,这一次林清的要求非常明确:要求退货。可没成想刘太乃竟然说货是不可能退的,因为自己根本就不是卖家,这块假冒的田黄石印章其实另有主人。
在确认了这块价值不菲的田黄石其实只是普通石材后,林清带着一位律师找到了刘太乃。面对质询刘太乃的回答又一次让林清糊涂了,他说自己根本就不是这枚印章的真正主人。
林清律师黄国强:(刘太乃)的意思就是,因为这块石头不是他的,他是中介方。
林清:我说你不是台湾的收藏家吗?他说其他的话也就别说了,我说怎么会别说呢?我就知道这个事情里面,肯定大家心里面都有鬼了,我没鬼,我是真金白银(花费了)63万。
刘太乃说,这枚印章的真正主人名叫陈东,是一位上海的收藏家。
记者:你是到事后才知道有陈东这个人。
林清:对。
记者:而且是上海人,不是台湾人。
林清:对,
记者:你跟陈东打过电话吗?
林清:连电话也没打过,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见一次面。
做这样重要的交易,作为主人的陈东竟然一次都没有出现过,那么这个人到底是谁?会不会是刘太乃为了推卸责任而虚构出的一个人呢?刘太乃解释说,上下家没有见面这就对了,这是古董收藏界的行规。因为古董这种特殊的商品,价格不是那么明确,如果上下家见了面,作为中介人就不可能获得什么好处了。可是在林清的一再逼问下,刘太乃只有先破除这个规矩了。
刘太乃拿出了陈东的名片,把陈东的真实身份透露给了林清。
林清:我一看到这个名片,就傻眼了,什么叫天宝堂家庭博物馆堂主啊。这个叫什么啊,家庭博物馆,什么叫家庭博物馆啊,博物馆是国家才承认的博物馆啊。他自己承认什么,堂主博物馆。
记者2:如果是知道陈东是这样一个人的话,根本就不会买吗。
林清:我肯定不会买了
在林清看来既然这笔交易是自始至终都是与刘太乃接洽的,自己根本不知道真正的卖主是谁,所以他的损失理所当然应该由刘太乃来补上。林清坚决的态度终于让刘太乃做出了让步。
刘太乃:我说这样好了,我先把我的部分退还给你。因为我觉得,我是中介人嘛,我不想赚这个钱,我把它退还给你,你也损失一些,因为你不可能不负责任吧
林清:刘太乃把这个23万这个利润啊,不是中介费啊这是利润啊,他把这个(利润)还我。他把这个人(陈东)交给我,叫我解决这个人,我去跟他拿。
双方的协商终于达成了一致,刘太乃退回了23万元的中介费,而林清自己去和名片这位陈东先生商量退货的问题,可是当林清按照名片上的地址,找到陈东的住所时,却发现大门紧锁。
林清:我想见见(陈东)这个人,当时去找这个地址,我也挺难找的。我真要看看他是什么技术学校的什么讲师,什么陈东讲师,讲什么师
陈东依然不肯出面,林清只有再一次把矛头指向了刘太乃。
林清:现在你直接卖给我,你赚这个23万的利润,你要赚这个23万的利润,你要担这个风险,你要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刘太乃:我很委屈,碰到这个人我真的很委屈。错又不在我这边的,你也来看了,你请人来看了你付钱我也付给人家,我没有从中耍什么鬼,。我可以讲这个东西坦坦白白的。那发生问题,你不高兴,我把我的部分先还给你,我先协助你去追讨。人家不愿意,人家生病。人家不愿意还你,那我有什么办法。
这刘太乃觉得,自己做中介的,按照行规自己没有责任来保障东西的质量,而且如今已经退回了23万元了,也该说是仁至义尽了。可是林清却一直不甘心,还有40万这么大一笔钱没办法要回来,而这一切都是因为刘太乃造成的,所以在2006年5月的时候,林清将刘太乃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枚印章的买卖合同,归还自己40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可是接下来的事,远没有他想象的那样容易。
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决定首先对于刘太乃是否中介这个问题进行调查。
法官谭永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笔交易)是中介行为还是买卖行为,如果是中介行为,被告(刘太乃)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买卖行为被告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刘太乃是中介,那林清就只能去告陈东,法院在调查过程中联系到了陈东。
陈东:这个跟我没有关系。(刘太乃)自己也和我说清楚的,让我不要管他,可以卖多少钱,哪怕就是一分不赚,也和我没关系,现在出了事了你倒要来找我。如果有问题的话,你叫他来找我打官司。我们反正有协议的。
陈东将他所说的协议提交给了法庭,这是一份友情转让协议书,甲方是陈东,乙方是刘太乃。协议书上写明双方经多次协商,甲方愿以人民币40万元整价格,友情转让田黄石印章给乙方收藏,双方承诺转让成交、银货两清后,各自永不反悔。
这份协议一出现,刘太乃的中介身份是肯定不能成立了。可是没想到,刘太乃又提出,即使自己是卖家,林清现在要求退货也是不可能的。
刘太乃:所有成名的大古董商,没有人做这种事情,就是我认识的大古董商都是有担当的,今天买错了,鼻子摸一摸,丢到旁边去。就当学费丢掉了,我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对,我也买过东西不对,那你每次都找人家,人家看不起你的。
林清:这个我觉得不值,63万的东西拿去,放在桌子上做样本,不值得,10几20万的东西可以,买错了的东西,放在桌子说做个样本。应该都有。
这63万元的学费也太贵了点吧,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都是明确规定,买了假的东西当然应该退货,甚至还要赔偿。可是刘太乃说古董收藏界却不是这样操作的,买了假货根本没有人会去退,这又是一条行规。那么古董收藏界为什么会遵守这样一个风险极大的规矩呢。
刘太乃:你看我们这里都是大名家,连拍卖公司都会错,你错了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可是你用这个法律的方法是解决不了的。这个应该是生意解决的,法律解决不了这个事情的,碰到这样的事你的判断有犹豫的话,那你就不适合做这个行业了。这个行业有时候一分钟就解决了。你是大古董商大行家,一看一摸就知道,他赌注就下去了。那当然有赢有输了,你的经验越好的话,你面对的输率就小。
在一般的古玩市场上,似乎大家都遵守着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矩。
看来这古董收藏界还真是有这么一些个行规,大家都是约定俗成的遵守着,而且这行规的存在也有他一定的道理。可是现在这个行规偏偏碰上了法律,那么到底是法律更有约束力还是行规更有针对性呢?双方似乎都显得信心十足。
刘太乃:林清必须要为自己的错误作出担当的,从头到尾都是他的错误,(其他人)没有错误,我认为在这方面的经验。我觉得这个东西,这个官司没办法进行的。
您对打赢这场官司有信心吗?
林清:很有信心,应该是百分之九十八(胜算)吧。
2006年11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也一直争论不休。
刘太乃律师蒋宁:因为这个古董买卖不像一般的买卖的这个古董买卖是有行规,既符合法律这个法规性,又符合这个行业里面一些规定,这个是不能反悔的。
林清律师黄国强:只要被告出售的印章其材质不符合他声称的条件,被告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何况,交易的一般惯例,以《合同法》的国家法律来相比较。交易的惯例不符合过法律相关规定的,必须应该按照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太乃律师蒋宁:如果说被告有过错,那么原告你有没有过错,原告你也有明显的过错,你做古董行业你买进了,就自己就自己对自己的眼光负责任,就对自己的经验对自己的所有这个,就说你在行业里边有这么一个经验的行业负责任。
黄国强:作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即便你这个商品,再特殊,也同样是国家《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作为买卖关系的双方,一方承诺出售的商品,与其实际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使得另一方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另一方就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提请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之后,法官对这一场行规与法律之争给出了答案。
法官谭永玮:我们认为行规不能逾越法律规定,任何行规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虽然你有一套运行的模式,但是你这套运行的模式应当规范在法律范围内来调整。当然在你们这个圈子里,双方愿意按照你们行规来交易,或者按照你们行规来履行你们的协议,法院是不会干涉的,现在因为是在履行过程当中,原告认为我买这个石头是田黄石,我的合同目的就是购买田黄石花了63万元。而你给我不是,田黄石,所以我的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刘太乃返还原告林清款项40万元。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规,大家愿意遵守它是为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可是任何行规的底线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因为只有法律才是我们这个社会关于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衡量。
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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