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如果没有梁财,这根树木也许将永远“深埋河道无人知”。挖出个“宝贝”,本是好事,“不仅令梁财喜出望外,就连附近的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希望分到一杯羹”。可是,正在挖出之际,当地政府却通知梁财,这根树木应该归国家所有,虽然也承诺给予一定奖励,但让梁财方难以接受。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徒增烦恼。
在现行法律上,当地政府的主张有一定依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在物权法第48条也有再述。
汉语中,“等”字有两种用法,一是表示列举未完,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而宪法中运用“等”字表示列举共有14处,大部分是开放式列举。联系到法条上下文,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理解:只要是自然资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当属于国家。
而《辞海》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指天然存在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显然,这批树木完全符合自然资源的特征,根据宪法,确实属于国家。梁财只能根据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一定的补偿。
看似清晰的法律关系为何屡屡引发诸多争议,似乎这种理解也难以被人们所接受。究其原因,在于这种“自然资源国家主义”与我们日常思维及习惯太不一致,并且如果这种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到极致,例如,我在河边喝了一口水,是否意味着侵犯了国家财产;我被草地里的蛇咬了一口,是否能起诉作为蛇主人的国家,要求赔偿;跨国候鸟飞向它国,岂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这也难怪诸多网友质疑:没有利益的时候,需要承担义务的时候,“国家”不出来,而有“利益”的时候,“国家”咋就冒出来了?其实,一味规定将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如果梁财早就知道乌木属于国家,也许他就不会如此不遗余力地保护性挖掘了。
当法律规定和人们的日常思维及习惯极端不一致的时候,是不是就意味着法律有修改的必要了呢?其实,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对类似的“无主偶然发现物”进行例外规定,给予发现者、保护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如此才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之道。
舒锐(北京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