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徐萧
律师表示“不予奖励、奖励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如果你无意中挖到了文物会上交吗?上交后国家是否应该给予奖励呢?奖励多少合适呢?近日,这个问题“考验”了陕西省丹凤县的水泥工人李磊。
据华商报报道,10月26日凌晨,丹凤县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对主动上交的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我平时会看些法制节目,电视上说挖到文物是国家的,所以我就上交了。”李磊告诉早报记者。但对于500元的奖励,他觉得“太少了,怎么也应该几千元啊”。考古学家、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高蒙河对早报记者说,无论是地下还是水里发现的出土文物都属于国家,不提倡但也不反对奖励。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鼎元则表示,根据相关法规,不予奖励、奖励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小伙发现古剑上交国家
今年26岁的李磊是丹凤县龙桥水泥有限公司一名黏土岗位工。据华商报报道,10月26日凌晨1时50分许,李磊刚给铲车上完黏土料,无意中发现了筛黏土的钢架网上卡了一个东西。“开始以为是玩具什么的,拿下来一看,上面还有泥土,是一个铁片状的物体,而发现这个物体的黏土料是从附近山上拉来的。”李磊说,晚班结束,他把这个东西拿回宿舍,仔细看后发现是一把古剑。
第二天,李磊电话联系了丹凤县文化执法大队工作人员,10月28日上午,他把古剑送到了丹凤县文化执法大队。
李磊对早报记者回忆道,当时好多同事都认为他笨,还有人愿出面帮他联系买家,说可以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他经常看一些法制类节目,知道文物是国家的,“而且我也怕万一联系的人是不法分子”。
11月2日,经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丹凤县博物馆馆长刘军民介绍,这把青铜剑的发现,是近年来丹凤出土的楚国青铜器中保存最为完整的实物。
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鲁青合说,这把剑是近年来丹凤个人发现文物主动上交的第二例,李磊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
法规:可以不予物质奖励
近年,不断有个人因发现出土文物引发所属权问题的争论。那么个人发现文物需要上交国家的法理依据在哪里?
蒋鼎元律师解释,对于地下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埋藏物的所属权是个人的,那么国家法律予以保护。但出土文物,无论是发掘的、个人发现的,都属于无主埋藏物的范畴,属国家所有。
但是,很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的相关法律却是承认个人可以占有、甚至主动发掘文物的。蒋鼎元律师解释,这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承认土地私有,而我国土地、山川、河流都归国家或村集体所有,“其实大家都能理解捡到别人的东西应该交公。出土的文物是一样的,因为国家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你在一个叫国家的人家里土地里发现的东西,自然应该归属国家。”蒋鼎元律师说。
因奖励标准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近年来文物发现者与官方争议不断。如2001年,河北省满城县村民康增福发现国家三级文物,文物管理所承诺奖励4000元,但康增福不满意而拒绝。影响更大的是,河南许昌农民霍想雨,1975年挖出一组西周文物上交后,文物主管部门承诺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多年来并没有兑现,2012年霍想雨向河南省博提出100万元的奖励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人质疑,国家给予上交文物者物质奖励太少,不利于文物的回收和保护。那么,我国对于文物上交的奖励办法,有无明确规定呢?
对于奖励标准,《民法通则》规定:“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那么是不是一定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多少呢?蒋鼎元律师表示,必须奖励,但不一定要给物质奖励,也就是说可以不给钱。
高蒙河则对于早报记者提出的“战国青铜剑市面价值几何,给500元奖励是不是太少”这样的问题,表示失望。他认为大众关心奖励和文物市场价值的比例问题很不应该,“在我看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高蒙河觉得之所以公众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怀疑、争论,在于我们的普法教育还不够完备,“这需要国家多宣传,考古、文物学家应该走出象牙塔,公民也要自觉学习、遵守和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