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张辉 编辑/刘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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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先后任职河北省博物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后,在北京多家出版社任策划组稿编辑,并创建北京紫都苑图书发行公司。著有《曾国藩之谜》,主编《中国通史》、《古董收藏价格书系》等书。2000年开始,从事明清家具、文玩古董收藏和研究,曾在国家级文博刊物发表多篇研究文章。现为雅昌艺术网等三家专业媒体专栏作者。
对明式家具进行分期断代,可资利用的研究工具有:一、有记年的相关考古出土资料;二、历史文献;三、有记年的宋明绘画、明清刻本版画插图;四、有记年的硬木家具和大漆家具。这些工具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研究明清家具绝对年代的系统。此外,还有确定器物相对年代的方法,即考古类型学。特别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中国考古学在实践中建立起完善的类型学(又称标型学或器物形态学),是研究古物分期断代不可或缺的原理和方法,对于尚处混沌状态的明式家具分期断代工作尤为可贵。
考古类型学的研究目的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排序,也就是要确立一个有早有晚的相对时间序列,“比较同类的不同器物,按照型式,尤其是一些细节部位的不同,确立它们在这一类(或型)的变化轨迹中的不同位置,构建起器物先后变化的一个队列表。”[1]
明式家具中,哪件器物是明代制作,哪件是清代生产,是一直撩拨人们心潮的话题。从标准器和大量实物看,可以明确地说,带有雕刻,尤其是大面积雕刻的器物,与明朝已是隔代相望。那么,光素家具是否就一定属明代产物?本篇将从两例罗汉床入手探讨此题。
例一:明晚期 黄花梨罗汉床
明晚期 黄花梨罗汉床(图1)[2],年代形态、设计制作完美性以及保存的完整性为众多同类式样的罗汉床中最为宝贵的范本。独板三围屏,简洁光素。床盘喷出,其下素牙板,内圆角接床腿。床盘冰盘沿,牙板、腿子起线,均为“隐性装饰”。尤要注意腿足,首先腿部呈外直内弧形;其次,足部内翻马蹄,曲线轻缓委婉,马蹄尖内挑显著。
本床年代的确定,就可以从腿足的形态入手。所幸一派茫茫的记年废墟中,还能找到一两件有记年家具加以佐证。
1966年4月,上海市宝山县顾村发现明代万历年间朱守城夫妇合葬墓,墓中出土的紫檀嵌大理石砚屏(图2)就有着严格的断代意义。其光素砚屏前,笔插为条桌式,腿部形态上宽下窄,腿外侧呈直线,腿内侧微微内收呈弧形,矮马蹄内翻出尖,马蹄外端向内收。同样在上海被挖掘出土的明万历年潘允征墓榉木榻(图3),虽是随葬明器,但为实物等比例仿作。其腿部形态呈直腿状,内翻马蹄出尖,马蹄外端微微向内圆收。[3]
上述两例明晚期万历年考古成果,一件为硬木、一件为柴木所制。而本例黄花梨罗汉床的腿足特征与这两件器物互读对比,形态相似度极高。明万历年正是明式家具大举登陆之时,硬木家具全面模仿和拷贝传统大漆家具,此时节,硬木家具和柴木家具形态一致度最高。
明万历时期的刻本上,不少器物腿部同呈外直内弧形,足部内翻马蹄,曲线轻缓委婉,马蹄尖内挑显著。此外,在五代、两宋古画中,案、床榻、凳等家具腿足间常现?门式形态,腿内侧则呈微弧形内收式样,如五代黄筌《勘书图》中的罗汉床即是如此。明晚期的明式家具腿足,其中一脉就传承着这个特点。归纳以上腿部形态,可以认定这类器物当属明晚期。
例二:清早期 紫檀罗汉床
另一例罗汉床为紫檀制(图4),床围三块独板,光洁素净,床之边抹为冰盘沿,下有束腰。床足为“大挖马蹄”鼓腿,大料锼出,外鼓的曲度大,弯转有力,雄浑不失圆婉。
“大挖马蹄”腿型是明清家具鼓腿(香蕉腿)中的至尊。另外,鼓腿中间一截为直线或近直线状,上下端作弯曲处理的通常被称作“小挖马蹄”,其动感与张力逊于“大挖马蹄”。
用十三个字即可完整描述此床??三围独板、有束腰、鼓腿彭牙、软屉。由此可见其简,但它简单却不简陋,实材大料散发一种霸气,上部方正,下方曲圆。方圆对峙而和谐,规矩又不失张力,内藏匠师的理性与才情。此器之光素,使得绝大多数人不假思索地认为其年代必属明代。挑战就在此,它到底是明晚期还是清早期之器呢?
从宋代至明代,再至清早期、清中期,桌几床榻腿足部演变的基本轨迹,是由轻巧灵秀向壮硕有力发展,由纤细向粗大变化,最后以方正、敦厚、繁复收官。
中国古典家具行进路线及标识,按时期粗略划分,大致如此:宋代如意足足尖上翘,亦有个别足端长平者;明代马蹄足多呈扁矮状,也称为扁马蹄(矮马蹄),重点就在于其足尖的突显,还偶见长平足和内卷球足;清早期腿部自身加粗,足尖退化,马蹄趋高,有的呈鼓腿状。在此之前,各种资料中未见鼓腿式样;清中期腿部益壮,马蹄变方正加回纹,称回纹马蹄足;清末民国腿部足端膨胀、臃肿,出现花叶纹足、兽面纹足等。
罗汉床腿部当然也体现这种趋势。鼓腿在清中、晚期也可见,只是益加肥壮。清早期罗汉床,有的表现为围子加以雕饰,尺寸加大;也有的则表现为围子光素,但足部粗大化,大挖马蹄即属此类。此罗汉床尽管全身光素,但腿足这种大挖式,气息有力粗硕,近乎一般的清早期之器。它与诸多绚丽斑斓的“清早期 黄花梨架子床”腿足形态相近。在明晚期,则找不到可类比之器,那时的床足并没有如此英武豪迈。
究竟如何判断“明”与“清”?
罗汉床的特征流变,亦是“观赏面法则”的效应。具体表现为:一、围子逐步加高加雕饰;二、腿足日益粗壮;三、足部不断花俏侈饰。而明晚期和清早期器物的判断应当如此:光素明式家具的制作时代为明晚期,但它存在两个限定。一、所谓光素器一定是某类式样的原初形态,为明式家具早期制作;二、光素器物如果带有异动的小符号,年代肯定偏晚。这是两个基本的原则,也符合考古类型学原理。一些光素无雕饰家具因器型有所变异,按照类型学原理可视为“光素期”之后的光素作品。
清早期明式家具特点归纳有二。其一,大量器物进行了成熟雕饰;其二,某些器物虽然依然光素,无图案装饰,但式样衍变较大,形制变异显著。本例“香蕉腿”式紫檀罗汉床,即属清早期“衍变较大”者。
再举两例清早期鼓腿式床作为佐证(图5、图6)。著名藏家洪氏藏有一件大挖弯腿罗汉床,安思远先生断定其制作年代为清早期。虽然与本文着眼点、论据不同,但“清早期”这个年代结论是一致的。
注释:
[1] 高科冕 《中国考古学基础理论构建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3年4月24日
[2] 元亨利艺术馆收藏,见邓雪松 《贞穆堂明清家具撷珍》,人民美术出版社,2012年
[3] 上海文管会 《上海市卢湾区明潘氏墓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8期
来源:《古典工艺家具》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