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蔡力 通讯员 庆辉】 昨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发生在一年前的芗城文物失窃案: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彭红云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销赃、转移赃物人员分别得到相应的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彭红云伙同袁某(在逃)经事先预谋,携带尼龙绳、千斤顶等作案工具,窜到芗城区延安北路46号,先用彩布条遮住窗户作掩护,再用千斤顶顶开窗户的防盗网,爬窗入屋,盗走郭某家中收藏的一批中国宋、元、明、清、民国、当代以及日本产的陶瓷、印章、玉器、铜器、水晶、玛瑙等129件。 经过鉴定,该批被盗的物品中有国家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以及其他物品120件,价值9.8万元;另有3件老 翡翠玉手镯(价值1.5万元)、1件水盂(价值1000元)。 被告人彭红云和袁某作案后,将赃物藏于漳州市区的租住房子内。当日中午,彭进行销赃。2004年3月,销赃人王辉生把从彭处得到的7枚印章(价值3000元)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永清,黄将赃物委托拍卖时被查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窃贼抓住。目前失窃的物品已归还失主郭某。 信息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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