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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之争需要法律给个说法

http://feicui168.com 2013-10-13 08:21:09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讲都存在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

  ■对偶然性的值钱物的发现,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

  就在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时,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同样的事。

  近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目前古树的性质和价值还未完全确定。与彭 州乌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同的是,这次江西修水农民是在河里挖出的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包括矿山资源都是属 于国有”。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将和发现者协商确定古树归属。

  “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

  政府收缴乌木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 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 物进行界定,但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 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

  该乌木发掘于村民承包地或者村民能够自主占有的范围,地方政府引据《民法通则》关于“埋藏物”归公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乌木本身应为“土地 出产物”,与“埋藏物”概念差距甚远。“埋藏物”是经发现的但现今所有权人不明的包藏于地下的他人之物,早就存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且在地下也并未发生质 变而成新物,只是发现之时所有权人不明而已。乌木属于土地出产物,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发生质变实际形 成新物,未出产前应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分离之后为独立之土地出产物。

  《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1986年制定实施的,带有明显的“国家立法主义”色彩,遵循所谓“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 家”的立法逻辑。只要法律不回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以人为本的轨道,私人的权利就可能被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不公正地变相剥夺。对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 钱物的发现,强势地位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完全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折射的是公众对公权滥用的忧虑。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 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 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

  乌木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作者单位: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



来源: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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