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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途径

http://feicui168.com 2012-07-03 16:42:49

  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与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关系。

  听了各位专家对“古籍整理”概念的介绍,感觉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手段和类型比较多样化,可以包括注释、整理、汇编、翻译等多种演绎作品。因此,我觉着似乎没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3条中再增加一类“古籍整理作品”。注释、整理、汇编、翻译等创作方式的独创性表现形式不同,很难用单一的规则对之统一适用;《著作权法》现有的规则,完全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创作方式所产生的古籍整理作品。如果将“古籍整理作品”单独作为一类作品列出,就会与现有规则产生重叠或交叉,有可能会破坏《著作权法》的现有体系和结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更有效地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其一,古籍整理作品目前主要是通过出版物表现的,但在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中,却缺乏对出版者版式设计的规定,似乎应当加入。这样,可以通过对出版者版式设计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间接地保护古籍整理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二,很多专家都提到应当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因而可以在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3条和第74条中适当列出侵犯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其三,可以通过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其他条款间接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例如:在总则中增加“有关古籍整理作品(或者更广义地说??有关挖掘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特殊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可以寻求通过司法解释实现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法律确立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抽象(广泛适用)的制度,很难针对某些特殊作品规定具体或细节化的制度。而且,法律的修改往往有非常严格而繁琐的程序。相对而言,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则会更具灵活性与针对性。目前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所面临的主要而特殊的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建立有效而具统一性的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实务操作标准。因此,在本人看来,比修改《著作权法》更直接、更迫切的工作是寻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古籍整理业界应该往此方向努力。

  应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在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毋庸置疑,与其他作品相比,古籍整理作品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但是,对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立法和司法,还应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具体而言包括:其一,在古籍整理业内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本专业或本产业的权利人统一维护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其二,制定一些行内或业内关于作品独创性以及侵权认定的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可资参照的依据;进而,力争使这些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逐步被相关司法解释或立法所采纳、上升为法律规范。

  应当寻求制定《鼓励与保护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条例》或类似行政法规。

  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非常特殊,其独创性表达或许非常简单,但背后却凝结着作者(甚至几代人)长期艰苦的努力和探索,是非常严谨、求实的智力结晶;而古籍整理作品的社会意义(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非常重大、难以简单地以金钱价值衡量。因此,需要专门针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定系统化并有针对性的规范,最好的路径应该是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或《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在本人看来,古籍整理工作面临的不仅仅是版权保护问题,还应当包括鼓励和促进的问题。就此而言,仅仅制定《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或《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或许还不够,还应当在相关行政法规中纳入鼓励和促进古籍整理作品创作的内容,如《鼓励与保护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条例(或办法)》。在该等行政法规中可以兼容更广泛的内容:有些属于政策层面,例如财政、人才、技术的支持或扶持等;有些则涉及基本法律制度的层面,例如版权保护以及古籍整理作品创作人员对古籍的“接触权”与相关古籍“物权”之间潜在的冲突如何解决等问题。

  (作者刘东进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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